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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假陈述的赔偿原则
作者:小编 发布时间:2022-02-21点击:
证券虚假陈述所引发的民事责任, 属于侵权责任。在大陆法系的侵权法领域,被普遍接受的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原则 ,顾名思义就是对损害进行填补,使其恢复到未受损害之时的状态。我国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通常也采用此原则 ,《民法通则》第117条正是这一原则在立法当中的具体体现。我国《证券法》第 63条规定 :“发行人 、承销的证券公司 ……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,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,发行人 、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” 。从法条可以看出,只有发生实际损失,才能会引发虚假陈述赔偿责任,而赔偿的目的,就在于弥补和填平投资人的损失。因此, 我们认为 ,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,也应为填平原则。 赔偿应以填平虚假陈述所致全部损失为限 。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案件时,应当坚持并遵循这一原则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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